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興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興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興營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至其位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發生效力,是於109年1月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另須加計在途期間1日,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於109年1月13日屆滿,再該日期屆滿後20日為109年1月23日,該日為春節連假之例假日,而以上班首日之
109年1月30日代之,惟其之聲明上訴狀既未敘述上訴理由,亦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愷璘法官曾雨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