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493號債權人長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美嬋 即鴻于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梁美嬋即鴻于工程行之現負責人非梁美嬋,獨資商號請向債務發生時之負責人個人求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