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7號原告麗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明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建瑩企業社即 宋國禎 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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