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 周震廷
周引圓 周久閔 周久富 兼上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國彰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蔡永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5,232元,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等於訴訟中擴張請求總金額為3,444,845元,就原告等於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擴張請求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80元(35,155-33,175=1,980)。命原告等於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擴張請求之部分。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