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23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華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睿凱 被告 張淑秋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3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起訴,有蓋用於起訴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87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7,648元(計算式:34,000元×32.872=1,117,648,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利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