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宗賢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怡惠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宗賢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