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6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新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083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22,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27,0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6,5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