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原告 許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君豪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原告 許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君豪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