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原告 許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君豪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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