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1號聲請人 馮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湛秀春吳捷如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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