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建蔚 相對人 楊賴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3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5月28日至民國125年3月7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賴淑娥、 楊榮乾 。
(十)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十一)設定義務人:楊賴淑娥。嗣債務人楊賴淑娥於民國95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期限10年,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2月13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69,10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三和││554│建│74.36│全部│├─┴───┴────┴───┴───┴──────┴─┴─────┴──────┤│重測前:朥段頂朥小段190-87地號│└────────────────────────────────────────┘┌─┬──┬───────┬────────┬────────────┬────┐│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37│臺中市烏日區三│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49.50││││││和段554地號│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49.50││全部│││├───────┤造│合計:99.00││││││臺中市烏日區三││││││││和段中山路三段││││││││403巷2弄1號│││││├─┴──┴───────┴────────┴──────┴─────┴────┤│重測前:朥段頂朥小段21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