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因僱傭契約屬具有定期給付(薪資)性質之繼續性契約,原告若在本件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其日後繼續受僱而得受領薪資之期間無法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又依原告訴狀記載,起訴時之時薪為新台幣(下同)110元,折算日薪為8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8,000元(計算式:880×30×12×10=3,16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32,3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