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85號上訴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嚴裕欽 律師複代理人 胡中瑋 律師被上訴人 勝琦 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