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狀,並載明抗告理由。
理由按抗告應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488條第3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對本院98年6月4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駁回抗
告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98年6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惟抗告人並未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