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3號己○○甲○○
8號3丙○○
之4號戊○○
號14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0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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