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43號聲請人 鍾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M-119276│零股│1│240│├──┼──────────┼──────┼──┼──┼──┤│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P-020603│零股│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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