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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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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