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星豪 相對人 詹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二○六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976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為擔保。茲今因需辦理領息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976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2065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司裁全字與存字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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