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5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莊正暐 被告 陳大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萬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