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021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