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德技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46,2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原告僅繳納新
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