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2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2482號
上 訴 人 甲○○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
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
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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