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5年度城小字第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城小字第5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0月19日上午8時50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
庭第1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黃又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參佰柒拾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起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原本、綜合信用資訊、信用卡分
行徵審核定表、消費明細帳單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
○鎮○○路○○○號)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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