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5年度城小字第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城小字第4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黃又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零肆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分齡資訊分期申請表原本、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應收
帳款受讓合約書、欠款明細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
○鎮○○路○○○號)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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