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9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650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業永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89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89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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