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650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業永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89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89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