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錦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附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定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