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附民原告 江秋蓉 附民被告 蘇奎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