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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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 許志豪 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89,364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57.1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8,4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4/8316+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4,070.9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8,4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4/8316=3,389,364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全部敗訴後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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