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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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依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依瑜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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