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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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69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理人 吳榮堂 債務人 林忠信 債務人 林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7,412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大乾 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林大乾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林大乾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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