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О一號
原 告 艾福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再發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承攬運送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元陸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