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東鉦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東鉦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
二、東鉦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6月25日、7月2日之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簽名名冊。
三、監事審查通過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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