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10(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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