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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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及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認為犯嫌重大,其中所犯刑法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刑法修正後之詐欺罪,均反覆實施,即有修正前及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被告所覓得之詐欺人頭,起訴書即已記載六人,金額已在1千萬元以上,公訴人正在請國道公路警察局繼續查辦詐欺之人頭所詐得之金錢,被告之犯行嚴重侵蝕國家金融機構財務之健全,並殃及全民,以金融重建基金打消金融機構財務上之呆帳,侵害之法益嚴重,核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自民國96年7月29日起實施羈押。今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甲○○犯嫌重大,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