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乙○○
之3號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甲○
3號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珮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