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42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君芳 債務人 吳惠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0,109元,及其中19,646元自民國96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逾期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