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65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01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萬元正,並約定自93年02月份起,每月02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00年01月02日全數清償。詎債務人乙○○僅繳付本息至99年02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貸款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94,120元正及自99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乙○○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