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