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1日起向聲請人簽訂融資契約,在額度新臺幣20萬元內融資使用,約定利率4.17%,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3.09%,即自95年9月21日至102年9月21日止期限7年,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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