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王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陸拾柒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訴之聲明第1項為7,463,983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8,209,614元,合計15,673,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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