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6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62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