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8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1號上訴人 李呂阿嬌 (即 李坤土 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說 (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素 (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化 (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垂 (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李祐任 (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全 (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李名言 (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李水成 (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李水圳 李水義 楊金龍 共同 劉文崇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8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劉道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