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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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王麒峰 被告 林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