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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