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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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0號再審原告 廖孝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就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查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訴訟標的之價額,則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萱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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