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家莉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6,073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6,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