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84號原告 王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進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6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