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孔令儀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0,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