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祈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780,550元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二)復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03,874元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違反槍砲彈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0,000元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四)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一)至(四)有期徒刑部分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8年3月2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52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2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9月29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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