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6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區○○段○○○○○○○○○○號○○○區○○段00000-000建號之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謄本、欲拍賣之土地及建物附表。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