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賠字第27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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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賠字第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所為之決定書,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三行有關「98年11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11月1日」;理由欄三、㈠第六行有關「98年9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9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含冤獄賠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遭逮捕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自民國(下同)96年9月2日起羈押2個月。嗣因另案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於96年10月31日轉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另案之刑期(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於98年11月1日轉另案之執行,應屬有誤),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本院98年賠字第27號決定書理由欄一聲請意旨第三行中「98年11月1日」因另案入監執行之記載,顯屬「96年11月1日」之誤載;理由欄三、㈠第六行中「98年9月2日」起羈押2個月之記載顯屬「96年9月2日」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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